经济与管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专题教学环节学分认定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者:经济与管理学院发布时间:2021-05-17浏览次数:2361

  经济与管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专题教学环节学分认定实施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关于制(修)订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常工政〔2017〕159号)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学生接受创新教育、尝试创新实践、强化创新意识、激发创新精神、培养创新能力,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全面提高,不断提高我院人才培养质量,决定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创新创业教育”专题教学环节。为有序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实施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是学院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完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强化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的重要举措。通过实施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推进地方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人才培养全过程,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建设创新创业文化,提高学院教育教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面向本科生实施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鼓励教师探索并建立以能力为导向、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积极参与并指导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强化专业实践教学,实施研究性教学和个性化培养的教学方式。

第三条 通过实施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实践训练,强化对学生创新创业思维、专业实践能力以及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我管理、自主学习的潜能,培育思想素质过硬、专业能力突出、创新创业能力强的地方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学分认定范围

第四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专题教学环节的实施要求,学生在修业期间须取得创新创业教育类2学分,作为审核学生毕业资格条件之一。

第五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基本单位为0.5学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完成《常州工学院学分认定办法(修订)》精神中认可的大学生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论文论著、科技成果、学术交流、取得专利和职业资格7类,项目对应分值按常工政教[2019]9号文件《常州工学院学分认定办法(修订)》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学生,同一成果,只认定一次,遵循“就高原则”,不作重复认定。

第七条 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所获认定学分及成绩,记入培养方案中的相应模块。

第三章学分认定程序

第八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工作采用学生提出认定申请、专业系审核认定、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务办备案的方式进行。学生对照“常州工学院学分认定办法(修订)”申请认定。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时间:第七学期第18-19周认定并结果公示。

第九条 学生填写“经济与管理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审核表”(附件1),并附认定成果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原件,交所在专业系进行学分认定。

第十条 各专业系根据学生提供的申请表和佐证材料进行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审核认定。经专业系认定给予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和成绩要进行认定结果公示,公示无误后由专业系将认定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汇总信息报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务办备案。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对学分认定结果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 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认定结果等资料等同于学生课程考核试卷,并按照试卷相关管理规定管理。有以下情况不能取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1.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2.未经教学(或活动)组织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3.未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并予以确认的成果(或项目);

4.证明材料不全的;

5.其他经学校、学院认定为无效的。

第十二条 学分认定工作必须依据本办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对于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以考试作弊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各专业系应建立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通报和预警机制,按班级公示学生获取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情况,及时向创新创业教育学分不足的学生提出预警。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争议事项,由各专业系按照本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处理,重大争议事项报经济与管理学院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18级及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不包括留学生)。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经济与管理学院授权教务办负责解释。

经济与管理学院

2019.8.31


经济与管理学院

关于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题教育学分认定补充规定

为做好我院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与学生成绩评定之间衔接工作,根据常工政教[2019]9号文件《常州工学院学分认定办法(修订)》精神和《经济与管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办法》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创新创业教育是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题教学环节,占2学分。由我院组织实施,学生获取该学分的途径有:参加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大学生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论文论著、科技成果、学术交流、取得专利和职业资格等7类。

第二条 创新创业教育专题教学需要在学期教学任务中体现,我院各专业的创新创业教育专题教学均安排在第7学期实施,任课教师由各专业系主任担任。

第三条 成绩评定。

1、学生依据《常州工学院学分认定办法(修订)》填写《经济与管理学院创新创业专题教育学分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系主任及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组确认学生的累积总分。

3、根据累积总分按如下规则转换成五级制成绩:

(1)累积总分大于等于3.5,成绩评定为“优秀”;

(2)累积总分大于等于3且小于3.5,成绩评定为“良好”;

(3)累积总分大于等于2.5且小于3,成绩评定为“中等”;

(4)累积总分大于等于2且小于2.5,成绩评定为“合格”;

(5)累积总分小于2,成绩评定为“不合格”;

第四条 未尽事宜将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商议后交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决定。

经济与管理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审核表(示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