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管理学院院级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18-04-10 浏览次数: 61

经济与管理学院院级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教学质量管理,加强教学督导力度,完善教学监测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督导由院长聘任,在院领导班子的指导和组织下开展工作,负责监督、评测、检查、指导全院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各系部和全体师生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的工作,按本条例接受督导,不得拒绝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教学督导的聘任

第四条教学督导组由5-6名教学督导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具体负责督导组开展工作。

第五条教学督导聘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较强的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教学指导能力,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院发展。

2.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有坚实的学科基础和较高的专业水平,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管理制度。

3.具有公正廉洁、实事求是的品质和坚持原则、甘于奉献的精神,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4.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热爱并乐意从事督导工作。

第六条教学督导的遴选与聘任

1.学院教务办公室在院内遴选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征得本人同意,报请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由院长聘任并颁发证书。每届聘期两年。

2.教学督导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聘任。

3.教学督导在聘期期满后,能胜任工作者可连续聘任。

第三章教学督导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对各系的教学管理及其执行学院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对各教学环节(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践活动等)的教学质量进行评测,并给予指导。

第九条对教师的讲课比赛、招聘试讲等进行听课、评课和指导。

第十条进行各种专项评估,包括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试卷、课程、专业等。

第十一条参与学院各种教学检查。

第十二条听取师生对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和反馈;发现教学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院长反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对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调研;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四章教学督导的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教学督导应坚持严谨、客观、公正、公平的工作作风,善于发现问题,勇于指出问题,注意工作方法,讲求实效。

第十六条加强业务学习,熟悉学院教学规章制度和规范,不断提高督导水平。

第五章教学督导的待遇

第十七条督导委员会每年可积极申请学校相关的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督导委员会成员享受学院相关委员会待遇,标准由学院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51029